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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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 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827.13元(其中9546.2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鉴定费1505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计475.5元,由被告***负担332.85元,被告***负担14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