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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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怒江泸水宏盛锦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怒江泸水宏盛锦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其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利息4785.00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7.4%计算),两项合计为30478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怒江泸水宏盛锦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直至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怒江泸水宏盛锦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8元,减半收取4729元,由原告负担1729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