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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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于2020年3月17日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至2020年3月17日的借款本金108,509.06元,截止至2020年3月17日的利息3,117.87元、罚息640.91元、复利58.61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108,509.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产生的利息利息3,117.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925.45元; 四、被告***、***在上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2.52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