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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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借款本金33902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3971.55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自2020年3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33902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利率即年利率6.79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代理费17250元; 五、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内容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享有被告***就拍卖、变卖位于西宁市××区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6.81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