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318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安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少华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涛

裁判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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