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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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318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安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少华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涛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