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腾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华康剑辉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解除庆阳华康剑辉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腾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甘肃腾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庆阳华康剑辉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费53187.51元;***、***、甘肃腾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庆阳华康剑辉工贸有限公司6米长60支、5米长4支、3米长41支、4.5米长207支的16号工字钢(共计1434.5米)。); 二、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甘肃腾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租赁设备实际归还之日按照每天358元的标准向庆阳华康剑辉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占用费(扣除冬休期间); 四、***、***、甘肃腾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庆阳华康剑辉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 五、驳回庆阳华康剑辉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甘肃腾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