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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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河北众磊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众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车辆加盟合作协议(新车》;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众磊物流有限公司劳务费36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