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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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肇冶矿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8651号 原告深圳市肇冶矿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成大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锦伴,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 原告深圳市肇冶矿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冶公司”)与被告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冶公司委托代理余锦伴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肇冶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金仪公司支付货款675,914.73元;2、判令被告金仪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75,914.73元为基数,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付,自2015年8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对被告金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情况 一、被告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肇冶矿产有限公司货款675,914.73元及利息(利息以675,914.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1.5倍计付,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27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肇冶矿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1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