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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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河北万利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借款本金39975356.79元及截止至2018年7月20日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147200.3元,2018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予以计算支付; 二、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7月20日利息(含罚息和复利)535135.8元,2018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予以计算支付; 三、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律师费990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设定的位于武安市权属证号为冀(2017)武安市不动产权第××号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编号为13048101-2017年邯武(抵)字0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河北万利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万利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0090元,由被告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河北万利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