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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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海港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1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唐山海港水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167元,鉴定费30000元,共计149967元,由被告唐山海港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