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苏州市恒星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嘉兴石化有限公司
上海大宝储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3民初7713号

原告:程林,男,****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国锋,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宝储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红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军,男,****年*月*日生,汉族。

第三人:朱开志,男,****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地址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郭庄村郭庄自然庄14号。

原告程林与被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进公司)、上海大宝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陈永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朱开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程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国锋,被告大进公司、大宝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玉及第三人朱开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林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大进公司、大宝公司、陈永军共同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234,6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赔偿自起诉之日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34,61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1日,被告陈永军承接了原告的运输业务,将案外人苏州均铭初创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铭公司)所有的40件FDY涤纶长丝从嘉兴运至常熟。当日,驾驶员吴红驾驶被告大进公司、大宝公司所属的沪DKXXXX沪AXXXX挂重型半挂货车实际承运前述业务,车辆行驶在G15高速往南通方向1,254KM处发生单车事故,造成前述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与陈永军商定,先由原告向均铭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34,610元,陈永军将大宝公司所属的沪EDXXXX货车押在原告处,等保险理赔后再归还沪EDXXXX货车。嗣后,陈永军未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大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返还沪EDXXXX货车并赔偿损失,后法院判决原告向大宝公司归还沪EDXXXX货车并赔偿损失。此外,原告向均铭公司赔偿了334,610元,原告将受损货物残值进行处理取得了10万元,原告的实际损失金额为234,610元。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涉案运输业务的承运方,由于过错导致涉案货物受损,原告向均铭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三被告追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大进公司、大宝公司共同辩称:对涉案车辆于2018年8月21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沪DKXXXX车辆是第三人朱开志挂靠在大进公司处,沪AXXXX挂车辆是朱开志挂靠在大宝公司处,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朱开志,陈永军系涉案业务的介绍人;涉案车辆驾驶员吴红签收的销货单上货主为案外人苏州市恒星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达公司),并非原告所称的均铭公司,原告是否实际赔偿了货损以及货损金额不清楚;大进公司、大宝公司认可涉案货物的损失金额为89,568元,该损失应由实际车主朱开志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认可。

被告陈永军辩称:陈永军是涉案业务的介绍人,吴红是陈永军聘请的驾驶员,涉案业务实际由朱开志承运,涉案车辆也属朱开志所有,朱开志也同意向原告赔偿损失,只是双方未能就货物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故陈永军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朱开志述称:对涉案事故无异议,涉案业务是陈永军介绍给朱开志的,驾驶员也是朱开志雇佣的,运输合同关系应发生在朱开志与原告之间;涉案车辆确由朱开志挂靠在大进公司、大宝公司处;涉案货物的损失金额应以公估鉴定报告书为准,对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金额不予认可。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21日,吴红驾驶沪DKXXXX沪AXXXX挂重型半挂货车将40件FDY涤纶长丝从嘉兴运至常熟,车辆行驶至G15高速往南通方向1,254KM处发生单车事故,造成涉案货物受损。

从吴红签收的销货单来看,该40件涤纶长丝的货主为恒星达公司,产品名称为FDY半光,数量为28,800KG。

审理中,原告称:涉案业务是原告找到陈永军承运的,陈永军也告知原告涉案车辆是陈永军的,但实际上涉案车辆是大进公司、大宝公司的,故涉案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与陈永军、大进公司、大宝公司之间。原告在本案中基于前述运输合同关系主张追偿权。

2、2018年8月31日,常熟市公安局古里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报警地点古里通新路无痕针织停车场,对现场了解的情况制作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主要内容为:原告雇佣了陈永军运货,陈永军因出了交通事故,联系了高平成用车将货物拖到了原告的停车场,后陈永军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货物损失,因涉及货物损失,陈永军告知原告将高平成的车押在停车场,原告卸下了高平成的车轮存放在停车场,并未损坏,已告知双方经济问题可向法院起诉。

3、2018年8月至10月间,原告与陈永军进行了微信沟通。8月25日至9月15日,原告将送货单、发票等材料发给陈永军,让陈永军安排评估损失,再走保险理赔程序,陈永军收到上述材料后一直让原告补充材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10月8日,陈永军称“这部车是被你强行扣掉的,你哪有权力处理,后果你程林负责”,原告回复“是你把我丝拉翻把货搞坏你自己开过来的,车以开走现在已不是我说的算了,抵押公司有正规手续”,陈永军称“你搞清楚,丝拉翻了是朱开志的车子,跟这部车子根本没关系,没事,通过法律程序走就行”,原告回复“哪你就走法律吧”。

4、2018年10月10日,案外人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以下简称宁价公司)出具了《公估鉴定报告书》,主要内容为:委托日期为2018年8月24日,委托人为大进公司,公估对象为沪DKXXXX(沪AXXXX挂)运输过程中受损的FDY半光丝;据了解,2018年8月21日,驾驶员吴红驾驶的沪DKXXXX(沪AXXXX挂)重型半挂货车沿G15高速公路由南往北南通方向1254公里处,由于前车变道,避让不及发生货车侧翻交通事故,造成FDY半光丝受损;为及时掌握及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宁价公司受大进公司的委托即派公估人员对损坏的FDY半光丝暂存地逐一进行清点、调查、取证,经宁价公司公估专业人员对损坏的FDY半光丝进行现场检验,因运输过程中的侧翻,FDY半光丝受损,70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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