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
广州市森海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东路XXX弄XXX支弄《东方城市豪庭》25号17层1702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合同的预告登记备案撤销手续;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东路XXX弄XXX支弄《东方城市豪庭》25号17层1702室房屋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购房款3,061,53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已付购房款利息(共2笔:1、以1,561,53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7日起算;以15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5日起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实际退还购房款之日);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代办费840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房屋差价损失558,470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068元,减半收取计19,0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07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8,5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10,3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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