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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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HYLA-ZSYY-CH-2017-0381的《大数据营销策划技术服务合同》、《大数据营销策划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于2019年10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92,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合计诉讼费9,6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98元(已付1,125元,余款8,4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