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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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838.5元、交通费300元; 二、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款2,493.1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负担103元,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51元。鉴定费1,950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