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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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升(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连达石油有限公司货款2,761,040元; 二、中升(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连达石油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761,04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中升(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连达石油有限公司违约金55,631.88元; 四、中升(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连达石油有限公司开具总金额3,843,9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海连达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升(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超期仓储费345,042.06元; 六、上海连达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升(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38,578.63元; 七、驳回上海连达石油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八、驳回中升(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6,137.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37.96元,由上海连达石油有限公司负担6,804.58元、由中升(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4,333.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95.05元,由上海连达石油有限公司负担5,318.10元、由中升(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27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