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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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61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 负责人常戈,分行行长。 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被告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告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上述被告价值151859773.7元的财产或同等银行存款。原告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承诺函,承诺自愿以名下同等资产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申请错误,其愿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财产保全所需全部费用。 冻结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859773.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建民 审判员史亚宁 审判员张国顺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婷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