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南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南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解除。

二、确认车辆识别代号LFWNHUMB5EAC19580(发动机号XX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车辆识别代号LJRC12269AXXXX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上海南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前述车辆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被告上海南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管理费8,000元,另赔偿原告***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的营运损失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7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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