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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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曲寨热电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1日的利息为29370.83元,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石家庄市曲寨热电有限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焦敏、***、张利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06元,由被告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曲寨热电有限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焦敏、***、张利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