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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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派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0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派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派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