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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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1民初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 负责人:陈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撖雁军,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孟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孟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97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孟国平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999338.35元进行冻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孟国平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999338.35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除对被告孟国平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九十九万九千三百三十八元三角五分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广存 审 判 员 金 薇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宇婷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