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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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康龙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宏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宏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661411.8元,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宏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费15000元,并在欠付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工程款525451.7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驳回原告河北宏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0元,由原告河北宏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8051元,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共同负担10564元,被告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05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