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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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7595.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共计900.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原告***负担146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4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1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负担1406元(已交纳),由原告***负担26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