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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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951250元及截至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照年利率13%计算,其中以1151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7日止;以951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95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兴丰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兴丰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6元,由被告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兴丰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