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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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大合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合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78493.74元; 二、被告大合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3月22日的代理费3344160.13元; 三、被告大合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422653.8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大合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所有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合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36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大合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