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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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66028.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66028.6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8.00元,由原告四川都江堰市金马木质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0.00元,被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