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3349.19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费用。(逾期利息、滞纳金、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但总共不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生效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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