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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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3349.19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费用。(逾期利息、滞纳金、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但总共不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生效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