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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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吕庆长人民币122000元;”和“由原告吕庆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崔光敏预先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被告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庆长人民币139868元;”和“驳回原、被告其他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吕庆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7.00元,共计14445元,由被上诉人吕庆长承担。 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可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