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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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宁海县乾运模塑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透支本金33787.9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1月1日的利息5994.07元、违约金3952.56元,此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对被告宁海县乾运模塑厂所有的牌号为浙B×××××的江铃牌汽车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宁海县乾运模塑厂、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被告***、***、宁海县乾运模塑厂、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海县乾运模塑厂、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