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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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750万元自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的利息为33.75万元,2014年12月5日起之后的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完毕止;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完毕止;

二、被告河北恒德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北恒德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2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河北恒德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华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汇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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