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与被告***于2011年9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个按字工行雷州支行2011年XX21号);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31379.16元及相应利息〔按本金231379.16元,从2016年10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364%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雷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5元,由被告***、***、雷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18-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