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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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9964463.54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为150571.14元;2018年8月1日之后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该日前的本息合计20115034.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3%并计复利予以计算); 二、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万元; 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有权对编号为0040700021-2016年河东(抵)字0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之抵押物被告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15套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衡房他证路北区字第20141**、2014196、2014197、2014198、2014201、2014202、2014203、2014204、2014205、2014206、2014208、2014209、2014210、2014211、201421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87元,由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