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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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4996号民事判决以及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 二、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常熟市鑫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3575.93元(利息以2303575.93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常熟市鑫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25000元,合计265871元,由常熟市鑫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642元,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负担1002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781元,由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8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