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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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北京匠心置业有限公司 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21000000元、利息156597.84元、罚息92.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之后以本金2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8.5个基点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8.5个基点上浮5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8.5个基点上浮5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代理费379466元; 三、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的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号为苏(2016)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5431号,抵押顺位为2,被担保债权数额859200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抵押设备21套(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E4-0-2017-0371,被担保债权数额493324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抵押设备176套(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E4-0-2018-0007,被担保债权数额1019423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北京匠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被担保债权数额1055300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北京匠心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250199***72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321元,由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匠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