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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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泗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圣天龙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申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江苏圣天龙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太仓申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止),扣除原告太仓申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从江苏圣天龙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二、驳回原告太仓申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40220元,由原告太仓申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97元,由被告***负担31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7-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