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2844713.29元、利息92494.16元、罚息5383.56元、复利2224.7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12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8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8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105000元; 三、如被告***、***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太仓市,130,230室,131,231室,132,232室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116636、0100116638、0100116640、0100116642,债权数额40000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款项由各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250199***719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