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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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 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砼款299974.6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2月28日始,以299974.6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6元,减半收取4193元,由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93元,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