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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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2052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22522元。 上述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231.5元,被告***负担2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