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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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宜昌东星矿业有限公司 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 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801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的利息、罚息(以代偿款1801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宜昌东星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462元,由被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宜昌东星矿业有限公司、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