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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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对原告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3960万元的出资义务;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对原告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70万元的出资义务;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对原告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70万元的出资义务;

四、驳回原告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900元,由原告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806元,被告***负担116242元,被告***负担7926元,被告***负担7926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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