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句容恒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垃圾处理费1393933.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止为79818.73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渗滤液处理费365901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659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420元,减半收取12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10元,由原告绿色公司负担1532元,被告港峰公司负担1567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15678元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7226元,减半收取3613元,由反诉原告港峰公司负担(此款反诉原告已预交)。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018678。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