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莱州绿阳车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
莱州市聚福机械有限公司
莱州市博旺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原审被告莱州市博旺工贸有限公司对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原审被告莱州市聚福机械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最高余额85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要求上诉人莱州绿阳车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8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莱州市聚福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博旺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883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2-18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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