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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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理财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9日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实际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667元,由原告***负担161867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负担19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9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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