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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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26995.39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5716.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1元,由被告***、洪雅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365元,由原告***承担1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