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
一汽物流(青岛)有限公司
桂林英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桂林英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6076.35元。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9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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