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山钢铁有限公司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鉴定费,共计15331.84元。 二、驳回***对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山钢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