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购房款2,307,141元及利息(以2,307,14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相应时段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12元,减半收取计14,706元,由原告***负担834元,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