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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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浏阳市鑫旺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浏阳市鑫旺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装费人民币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浏阳市鑫旺石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浏阳市鑫旺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