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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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安县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陪护床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详见清单),共计105886.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文安县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