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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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31623.47元及保险公估费7980元,合计239603.47元; 二、被告怀远县**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2447元,由***、怀远县**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