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八廒支行
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911.37元、2019年6月27日之前的逾期罚息29506.05元,并以借款本金1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94125‰向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就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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